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7个月您本人的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4个月您本人的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为1个月您本人的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由单位支付的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正常出勤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二)治病期间的陪护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护理费 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到达退休年龄无就业补助金)
5 -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月数:五级36,六级30,七级20,八级16,九级12,十级8个月。
5-6级的解除合同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方可,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的均可。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 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每减少1 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 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增长机制: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
(六)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事故发生之日到 申请之日期间,工伤职工医治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由基金支付的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就医时,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单位未书 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康复目录范围内的康复费用同样由基金支付。
(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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