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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九级待遇待遇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彭* 甘肃-酒泉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5.04 07:22:20 70人阅读

你好,我想问问青岛工伤九级待遇待遇是什么,我一个工友受伤了挺严重,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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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九级享有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青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贯彻lt;工伤保险条例gt;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规定,青岛市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青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以上就是 青岛工伤九级待遇待遇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2018-05-04 07:2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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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山东省工伤保险政策及青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青岛企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还需注意一点的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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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依据是什么?
【回复】:依据《山东省贯彻lt;工伤保险条例gt;实施办法》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2011年7月1日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山东省贯彻lt;工伤保险条例gt;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支付,九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刘先生,不幸遭遇工伤,被鉴定为工伤九级,打算辞职休息一段时间,不知能获得多少赔偿?
【回复】:依据青岛工伤赔偿规定刘先生可以获得9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12个月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就是关于青岛工伤九级待遇待遇是什么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8-05-04 07:23:20 回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7个月您本人的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4个月您本人的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为1个月您本人的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由单位支付的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正常出勤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二)治病期间的陪护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护理费 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到达退休年龄无就业补助金)
5 -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月数:五级36,六级30,七级20,八级16,九级12,十级8个月。
5-6级的解除合同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方可,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的均可。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 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每减少1 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 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增长机制: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
(六)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事故发生之日到 申请之日期间,工伤职工医治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由基金支付的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就医时,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单位未书 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康复目录范围内的康复费用同样由基金支付。


(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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