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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高空坠物,咨询下高空坠物起诉状

吴** 新疆-乌鲁木齐 高空坠物咨询 2018.04.30 16:35:18 18人阅读

我朋友高空坠物,现在被人家给打官司了,比较焦虑, 不知道怎么办了,咨询下高空坠物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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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018-04-30 16:4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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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5日17时40分许,原告蒋某路经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西路80号附近时,被被告李某经营的商铺广告牌(重约500kg)从高约3米处坠落砸伤。后蒋某住院治疗20天,累计花费了145901.39元医疗费及3200元护理费。期间李某支付了22800元的医药费。后因医药费赔偿问题无法与相关责任人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委托本律师处理本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受案后,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同时调查了解获悉,李某经营的商铺是从袁某手中租赁而来,而涉案广告牌是李某在承租商铺前就已经存在,李某接手商铺后,将商铺上的涉案广告牌内容进行了更换,李某系该广告牌的实际使用人。有鉴于此,本律师最初拟打算起诉袁某及李某,要求连带赔偿。但遇到以下几个问题,导致最终只能起诉广告牌的使用者李某:
A、李某承租的该商铺并无产权,无法从房管局依法核实其所有人;
B、通过本律师走访高碑村村委会了解,涉案商铺虽然目前系袁某在对外出租,但是其原始所有人应为田某,田某过世后,该商铺由其配偶张某掌管,张某后又与袁某结婚,目前张某身体状况欠佳,已经被送到某敬老院,我们无法确定其行踪;
C、在本案立案前,武侯区人民法院组织我方及李某、袁某进行了一次调解,作了调解笔录,袁某承认商铺是她的,但是广告牌不是她的;
D、本律师拟通过公证周围商家的证人证言来锁定袁某,让商家作证,证明在李某承租该商铺前,涉案广告牌就已经存在,用来证明其是所有人或管理人。但在涉及到这块问题上,我方与李某就公证费问题产生争议,李某不愿意出公证费,而原告更不愿意出钱,故到此,尚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广告牌与袁某有关。
综上,我方就只得先行就医药费起诉李某。
高空坠物起诉状可以参照上述的举例,具体的情况要自己填写。

2018-04-30 16:3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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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回答你提出的关于高空坠物起诉状范文这一问题,首先,  原告:某某,男(女),汉族,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某某,现住某地农民,手机:某某。  被告:某某广告公司,法人代表某某,男,汉族,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某某,住某地,手机:某某。  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补偿金共计人民币某某元。  事实与理由:某年月日,被告广告公司所属广告牌坠落将原告砸伤,原告在某某医院住院治疗某日,支付医疗费某某元。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情达到某级伤残,经某某医院专家会诊,需要后续治疗费某某元。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此致某某人民法院起诉人:某某某年月日

2020-11-06 18:4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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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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