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来,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违法责任原则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我国《国家赔偿法》自 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限制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极大推动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但为什么一部《国家赔偿法》变成了一部“国家不赔法”,值得我们深思。众多的学者仅仅从归责原则的角度去考证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应然状态,归责原则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归责原则的转变更多体现了一种法治理念的转变,但同时关于国家赔偿的性质却很少有人问津,一个急剧转变的时期,或许需要百年的曲折历程,才能尘埃落定,同样国际赔偿立法的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更需要国民和政府思想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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