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补助金。依照计算的年龄差,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0.3个月(职业病人员加发0.2个月),医疗补助金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人员10个月)。政策依据: ①《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函〔2007〕425号)第二款第二条2007年7月26日 ②《关于如何理解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生活护理费计算问题的请示》(泸市劳社〔2007〕53号) ③《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工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如下,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一)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与其他职工一并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的行业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在渝生产经营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渝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计发办法和标准户籍不在参保地、因工受伤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因工受伤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计发办法如下:
(一)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发标准: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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