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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无罪辩护词的样本是怎么样的?

李* 辽宁-沈阳 无罪辩护咨询 2018.03.24 16:34:04 105人阅读

我老家亲戚被告非法买卖爆炸罪,他想申请无罪辩护,请问非法买卖爆炸物无罪辩护词的样本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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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为你提供了非法买卖爆炸物无罪辩护词的样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李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庭审,对本案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被告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没有异议,但是没有运输情节。
二、量刑部分
1、通过本案的卷宗证据可以得知本案事实是公安特情联系王某购买雷管,王某联系其叔叔刘某,
然后通过刘某的介绍王某直接联系被告人,被告人接受卖方的委托和王某的指示,后卖方把雷管运输至某县界内,在买卖双方未交易的情况下被公安局抓捕归案。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和爆炸物品数量都是由买方公安特情和王某来决定。
(1)
首先被告人在本案中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是受卖方委托和买方王某的指示作为中间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其次本案在犯罪行为没有实施终了时,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本案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前社会表现良好,认罪态度比较好。
(4)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不应以爆炸物品的数量来简单的量刑。
、本案实际上是一场虚假交易,最终的买方系公安的特情,本案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系受他人诱使犯罪,爆炸物品量的大小是由公安的特情和王某来决定,公安特情和王某是要买1枚雷管,还是10枚,或者更多,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对被告人来说不管数量大与小,其所起的作用都是一样的,但是如果以爆炸物品的数量来决定被告人的量刑是明显显示公平,也是以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明显相悖的。
、被告人作为介绍人,不是买卖爆炸物品的实际交易者,犯罪情节明显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可以不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来看,结合本案的案发缘由,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与之相比较,都小于前者,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不认定情节严重。
、客观上,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结合本案对公安特情和王某涉案人员的不同处理结果,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裁判合议庭应予以参考。
2、结合以上被告人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在3年以下量刑,适用缓刑制度,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家中上有70多岁的父母亲,下有年幼未成年的子女,被告人是家里的顶梁柱,案发后其家人连正常的生活消费都无法保证,恳请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之规定: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之规定: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予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1
8、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2018-03-24 16:42:04 回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买卖运输爆炸物品辩护词的内容有辩护人的信息、基本案情、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的犯罪事实、造成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
二、格式和内容
辩护词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一)首部
(1)呼语。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如:“审判长、审判员”。
(2)引用法律根据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写明辩护
人是受被告委托还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进行辩护的。
(3)概括说明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工作(如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4)针对起诉书概括表明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这一部分要写明辩护的理由,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或一审判决,提出辩护意贝。
(1)从被告的行为事实方面。认真分析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其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实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而提出为被告辩护的理由。
(2)从适用法律方面。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诉书在适用法律时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或量刑方面的错误,指出应适用的法律条之,具体阐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有关证据材料。
(3)从被告人自身表现方面。客观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认罪的态度,发现有利于被告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减免责任。
(三)尾部
这是辩护词的结论部分。要对整个案情和辩护观点作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确要求,提请法庭给予考虑。
有关买卖运输爆炸物品辩护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情况进行处理,有关辩护词的要点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辩护人必须结合本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适用,避免出现辩护要点错误导致无法实际辩护目的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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