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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合同的年利率上限是什么?

苟** 澳门-望德堂区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3.14 15:10:09 9468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最近因为公司资金运转出了点问题,就想要借款来周转一下,为了防止被坑,他想知道公司借款合同的年利率上限是什么?希望有人解决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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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公司借款合同的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8-03-14 15:1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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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过去一直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否则视为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但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中对利息上限最高可以达36%:
具体法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借款合同的年利率上限是什么的解答,望采纳。

2018-03-14 15:11:0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此前,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以银行同类同期利率四倍为参照。 《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此前,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以银行同类同期利率四倍为参照。 《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此前,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以银行同类同期利率四倍为参照。 《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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