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就离婚商量一致的可直接到民政局解决离婚手续,不能商量一致,可向法院诉讼离婚第三十一条 男女两方自愿离婚的,允予离婚。两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两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娃儿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置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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