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目前如果分割最高人民涉外离婚财产的话,具体来说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提讼,只要中国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离婚债务如何分割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当时人双方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债务如何分割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当时人双方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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