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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关假暂住证做法院证据是怎样?

刘* 甘肃-定西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2.15 12:26:38 6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要办理假的暂住证 不知道会不会被知道 所以想咨询一下假暂住证做法院证据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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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当事人的话:属于妨碍诉讼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你不是当事人,是证人的话,就可能是伪证罪。。当然要看证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

2018-02-15 12:3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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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庭提供假的证据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但你的这个行为如果只是为多一点赔偿,还构不成犯罪,但可能会对你的诉讼造成不利的后果,如你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并且可能被法院罚款或拘留。
民事诉讼中提供假证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便是假暂住证做法院证据的相关内容

2018-02-15 12:27:38 回复

【法律意见】 不需要办理暂住证,国家已经取消暂住证。 根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 在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方面,这次改革从深化行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外国人在中国制度和改革边防出入境、交通、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便民利民的政策性措施、制度性安排。建立行批事项定期清理和行批权力清单制度。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改革内地往来港澳边检查验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权限。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灵活务实的外国人在中国制度。改革驾驶人培训考试,推行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等制度。深化机动车检验改革,全面实施省内异地验车,逐步推行跨省异地验车。加快建立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制度。缩小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范围。全面落实报警求助首接责任制、群众办事一次告知制、窗口单位弹性工作制,大力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和“一站式”等服务模式。积极搭建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和新媒体移动终端,推行行批事项全程网上流转,方便群众咨询、办事和查询、监督,等等。 因此,国家已经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您好,关于户口在福安,人在霞浦要做暂住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户口在福安,人在霞浦县,不需要办暂住证。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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