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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鞍山
解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管辖权限由犯罪行为实施所在地的司法机构承担,涵盖了拐卖行为的起点(拐出地)、中间环节(中转地)、终点(拐入地)和整个拐卖过程中所经过的所有地方。
若实际情况表明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生存居住地的司法机构进行管辖更为妥当,则可将此项职责赋予该地区的司法机构。
对于正在进行调查的案件,如出现管辖权方面的争议,在上级机关尚未做出明确的管辖决定之前,负责受理案件的司法机构应继续开展相关的侦查工作,不得擅自停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4-05-21 16:0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