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一)内部控制的目标内部控制是由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单位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服务目标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合法性——管理和服务活动的合法合规
2.安全性——资产安全
3.可靠性——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4.效率性——提高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5.风险防范——排除障碍实现单位发展战略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林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强制执行权,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可能有几种情况,需要执法者查明:
1、是否存在无需履行的情形
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已经送达给当事人,或者说,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那么该决定书尚未生效,当然无需也谈不上执行的问题。如果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已经签收决定书,则应当履行。分两种方式:自觉履行和被迫履行(即强制执行)。
2、是否存在有关的法定情形
(1)决定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6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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