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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规之规定,若原、被告双方中之一方被告未能取得确切联络信息,通常情况下,法院将按照被告所提供之身份证件所登记之地址,依法进行文件送达。
然而,如若该方法行不通,法院有权视情形采用公告送达办法。
具体实施过程中,法院将刊登原告所提交之民事起诉状以及开庭传票于全国性或地方性主要报刊之上,公示期为整整1个月,同时给予被告充分的答辩时间,约1个月。
在上述程序完成后,鉴于公告费用需由原告支付,其金额约为人民币300元整。
此外,如公告送达期间内被告仍未出席庭审,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缺席审判。
在此过程中,当被告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时,法院将采取适当措施寻找被告;
与此同时,原告亦可积极探寻被告下落,以便协助法院顺利完成寻找工作。
若被告持续拒绝出庭,法院可能会派遣司法警察对其实施强制传唤,若法官判断被告有可能再次拒绝出庭,甚至可能直接决定对其采取逮捕或监视居住等更为严厉的措施,由此可见,被告未能按时出庭所面临的法律后果相当严重。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024-05-16 13:4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