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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解析:
当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发生牵扯联系时,通常情况下会体现出,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暴力手段实施侵害,或是行为人故意借助非法拘禁的方式,导致被害人因为饥寒交迫等原因而死亡、受到身体损伤等等。
针对在非法拘禁期间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侵犯的状况,我们需要注意到,本条法律法规的第二款已经明确地指出,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破坏他人身体完整性,甚至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就应该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因此,对这种涉及两种不同罪名的案件,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选择其中一种更为严重的刑事罪名,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作为最终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次,我们还需要关注其适用的具体条件:
必须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并且造成了他人身体伤残、死亡的严重后果。
这里所说的“伤残”并不包含轻微的身体伤害,而是特指那些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不仅包括肢体残缺的情况,更涵盖了所有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威胁的情况。
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就是想要伤害、杀害被害人,只是他们选择了通过非法拘禁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因此,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我们应该按照最严重的罪名,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同样,在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之间也可能出现牵连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在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的同时,又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
对于这类情况,我们应该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来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处理,特别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认定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认定上,必须对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处理,如果对相关量刑情况有错误的,则可以导致司法判决的错误。
2024-05-15 15:4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