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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成功后开具无犯罪证明吗

汤** 福建-宁德 行政复议咨询 2024.05.13 12:31:00 378人阅读

行政复议成功后开具无犯罪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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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中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并不足以导致被禁止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这是因为犯罪记录通常是指已经进入国家统一建立的犯罪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
这个犯罪信息数据库必须详细地记录判决书的编号、判决生效的具体时间、罪行类型、判处的具体刑罚以及刑罚的实际执行状况之类的关键信息。
换句话说,犯罪记录只适用于与刑事责任有关的处罚,而不适用于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2024-05-13 12:32:00 回复

你好,若是想要了解其行政复议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是什么,我们首先要了解关于行政复议的概念,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制度;
2、行政复议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适当而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
(二)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其作用和意义主要表现在:
1、行政复议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有利于加强行政系统的自我监督,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根据《》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处理决定。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尽量公开进行,以便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监督行政复议进行,消除误解。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要求,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实现对合法权益的救济。
(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复议的审理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则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审查;二是,复议机关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七)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其公定力仍然存在,所以,行政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八)的原则
除法律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决定并不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最终裁决,仍应受到司法审判权的监督。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管辖得以最终确定的前提。在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三、从法院判决和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展望”职业打假人“前景”
按法院的判决精神,今后职业打假人只有两条路可走:
一是本人带身份证“亲自”到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这是最“权威”的证明身份的方式。这一方式的优点是申请人带身份证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后,可以随身将身份证带回,不影响身份证在今后工作和生活中的使用;缺点是成本太高,职业打假人“收不抵支”的可能性极大。
二是邮寄身份证原件到复议机关。这一方式的优点是成本低(跟以前的成本没什么变化);缺点是身份证在今后工作和生活中的使用将受到重大影响。如果职业打假人常年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其身份证原件将长期“游荡”在身外,于是自己将常年不能坐火车,不能坐飞机,不能住宾馆,不能……,反正只要是需要身份证的地方就都是“不能”——这几乎就跟上了“失信黑名单”的人的待遇没什么区别了。
退一步讲,即便这个人确实常年不坐火车、不坐飞机、不住宾馆,身份证长期“游荡”在身外对其工作和生活造不成什么实际影响,但看看《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限”的那些规定,再好好计算一下:一年365天,职业打假人总共能申请几次行政复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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