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于连续上班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连续工作15个小时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扩展资料:《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在一单位从事内临时工5次,前4次不计量,经准许为正式工的最后一次(第5次)临时工开始之日起计量持续工龄。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量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量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限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公司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持续工龄,可视为交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持续工龄,要按限定交纳养老保险费,计量交费年限,无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量视为交费年限或交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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