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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来的钱用于出资,另一股东怎么维权

李** 福建-宁德 公司设立咨询 2024.05.03 09:00:00 324人阅读

盗窃来的钱用于出资,另一股东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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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股东出资纠纷是由涉及公司在资金注入方面诸如出资额、出资形式以及出资时间等具体事项上的争议引发的。这种纠纷往往发生于发起人、股东未能如约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进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按事先约定金额进行出资,甚至公然拒不出资等等情况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024-05-03 09:01: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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