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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有补偿吗

周* 浙江-舟山 劳务派遣咨询 2024.04.17 12:02:39 463人阅读

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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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所涉及到的赔偿事宜,具体的标准规定为:
在劳务外包的环境下,若劳动合同被终止,那么雇主有责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该类补偿根据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的服务期限进行核算,即每满一整年就需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标准。
但如果劳动者的服务期长达六个月却不足一年,我们仍会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补偿金金额。
至于不满六个月的情况,则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来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04-17 12:24:1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务派遣改劳务外包问题解答如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个条款让劳务外包的发包人很紧张,深恐其使用的劳务外包一不小心被认定为劳务派遣。于是,如何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如何理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都不是由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但两者存在质上的差别,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总结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六大区别,具体如下:
1.法律适用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劳动者,不得随意退回。
2.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
劳务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适用于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否则就相当于一只脚迈入了劳务派遣的门槛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对劳动者管理权限的不同,是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最核心的区别,要想做到“真外包”,发包人必须切断对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发包人的要求、指令最好直接下达给承包人在外包劳务现场指派的管理人员。
3.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关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发包人并不关心,承包人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劳动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败事”,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
4.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系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比如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经营资质要求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除非有特别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趋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企业用工制度也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为了规避用工风险,进行合法裁员,劳务派遣制度应运而生。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也就是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

一,劳务派遣用工机制比较灵活,能够让企业从繁琐的人事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免去了办理各种琐碎的人员聘用、统筹保险等各种人事、劳动手续,使企业能够专心于核心事业的发展。

二,劳务派遣用工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和解约成本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

三,劳务派遣用工降低了企业的用工风险,由于企业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规避了企业在裁员、薪酬发放、社保缴纳、劳动合同解除等用工风险。
二、《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严格并限制了劳务派遣的应用

一,《劳动合同法》第63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很多企业不加遮掩地在被派遣劳动者和自己职工之间推行同工不同酬。

二,《劳动合同法》第66条修改为:“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4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第28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法》第92条修改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务派遣单位和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造成企业对风险难以防控。
三、将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的优势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二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企业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它们的之间主要区别是:其
一,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其
二,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企业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其
三,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其
四,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企业与劳务外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企业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二者的区别上看,劳务外包的用工方式在保留了劳务派遣的优势基础上,巧妙地规避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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