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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个别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私自拿起公司的财产作为自己的,然而此类行为往往伴随着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风险,甚至可能构成盗窃罪。
有足够确凿证据支持这一点的话,这种行为可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既定规章制度的表现,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之规定,由用人单位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因此无须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有关工资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采用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支付薪资。
对劳动者的工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克扣、拖延等不当处理方式。
只要劳动者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务服务,他们便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而用人单位不得对此加以克扣任扣除。
若双方已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三天未支付的薪酬自然依法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
若是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出现违法解除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那么还将会面临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窘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04-17 12:01: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