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被动受贿
解析:
针对第一种情形,行贿者为谋求个人利益,采取主动方式向他人示好或者承诺事后给予额外好处,并有意地将此诉求作为其借助于受贿官职来为自身牟利的交换条件。
在此过程中,受贿者无疑能够清楚的知晓行贿者的真实用意,从而主动接受贿赂用于为他人谋取便利。
从主观上看,此行为体现出了明确的故意性;从客观角度观察,这是一个典型的通过权力置换财富的例子。
因此,我们应该将这类情形看作是主动行贿的典型案例,称之为主动受贿。
关于第二种情况,若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并无事先协商的交易安排,且受贿者本身无法预料对方将会进行行贿,那么在受贿者已为他人提供利益后,对方却因感激之情主动赠送财物。
此时,尽管受贿者已经明白了对方的意图,但是基于种种原因(如难以拒绝或是不得已而为之等)最终收下了这些财物。
从主观上看,这种情形具有事前未能完全预见的特征,缺乏明显的直接故意性,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间接的恶意心态。
因此,我们应当将此类行为归结为被动的行贿行为,同样称为被动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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