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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刑事判是集资诈骗,主合同有效吗,担保合同咋办?

ask****572 辽宁-丹东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4.04.07 14:49:46 356人阅读

公司刑事判是集资诈骗,主合同有效吗,担保合同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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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24-04-07 15:4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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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51332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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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一定影响合同效力

2024-04-07 14:5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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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现在是需要哪方面的帮助?刑事辩护方面,我们有经验,有方案,更专业,在律图网搜索叶斌,点头像一对一咨询,完全免费

2024-04-07 14:49:5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的时候,一般是有一个小团伙的,否则,一个人是很难非法集资到大量的资金的,但是,在进行诈骗的时候,也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一些不知情的人,来使他们成为自己的工具,来进行诈骗。那么,对于不知情集资诈骗帮助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对此,我国的法律中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集资罪的数额怎么确定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在量刑时,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情节。集资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二、不知情集资诈骗帮助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实践中,单位实施集资诈骗罪的情形居多,如投资公司等。要注意区分单位犯罪与集资诈骗共同犯罪。同时,集资诈骗共同犯罪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中间人去发布信息,宣传动员亲友等人参与集资,中间人从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费,涉及到中间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间人与主犯熟识,若借钱给主犯,主犯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主犯不熟识,若借钱给主犯,主犯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中间人以中间人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予主犯,丙、丁等与中间人约定中间人不担风险,不打借条,主犯只知中间人,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中间人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于其和主犯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中间人本身亦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确指定钱是放贷给主犯的,对中间人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中间人虽答应丙、丁等不赚利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从中赚取了利息差,或者将资金截留、隐匿,那么此时,就变成了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形,应根据中间人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在我们进行处理非法集资的案件的时候,对于帮助犯的处理,是要根据他是否知情,或者是否犯罪等因素来进行判断他们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对于不知情集资诈骗帮助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来说,还需要具体考虑他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具体的判断,是没有办法一概而论的。

担保合同作为一类特殊合同,有专门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其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言外之意,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在仅债务人欺骗债权人时,债权人不享有对主合同和保证合同两者的撤销权或者仅不享有对保证合同的撤销权。若此时债权人仅不享有对保证合同的撤销权,债权人行使了对主合同的撤销权致使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保证合同亦无效。从合同最终效力的角度来看,等于债权人享有了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撤销权。这显然有悖法律条文文意。从法理上,债权人仅撤销主合同就可以致使担保人免责,实在有违担保本意;从实务上,债权人更不会撤销主合同来减少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所以从该第四十一条可以推出: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在仅债务人欺骗债权人时,债权人不享有对主合同和保证合同两者的撤销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欺诈而不当然无效的合同在涉及担保合同时不能被撤销。
通过上面关于集资诈骗定罪后银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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