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民政局不给开证明,你可以向民政局的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民政局属于行政。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军人公伤的条件,是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的,只不过不是死亡而已。士兵服役期间腰痛,在部队医院检查腰椎侧弯不是因公受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没有补贴!!!退伍军人的福利主要是针对工龄计算、就业这一块。
政府给死者家属补贴一般只有两种情况:
1、死亡是由于政府的过失(注意,不是故意或者违法犯罪哦)导致的(这个说白了就是封口费);
2、死亡是由于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
首先,这个问题跟农村、退伍军人等条件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按照你说的,因病死亡,那么明显不可能是政府的责任。综上所述,政府一分钱都不会给你的相信我,政府清楚这个底线,不可能给你开这个先河,全国13亿人口,死一个人,政府就发钱的话,国家就乱套了!当然,如果说由于此人的死亡,导致其家属生活困难,是可以按照相关标准申请救助金的,这个没问题。
说道因病,如果死亡发生在医院,就涉及一个医患纠纷的问题。以前就遇到过很多这样的事件,年迈的患者病死在医院,家属一上来就向医院狮子大开口,几百几千万的索赔。。。
首先站在医院的角度,医生也好护士也好,肯定是不会是“故意”(这个意思你要理解)让病人死在医院的,他们也是人,他们也有职业操守。再者说,你实在怀疑是医院责任,属于医疗事故的话,需要申请法医鉴定,医疗事故的法医鉴定比伤残、刑事的法医鉴定复杂得多,一般只有省、直辖市级的指定医疗监管部门执行。这方面产生的费用只能由家属自己掏,当然,如果真的证明是医院责任的话,法院是会判决由医院方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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