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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流程

周* 浙江-丽水 公司设立咨询 2024.01.29 18:14:37 420人阅读

公司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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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公司的注册和申请流程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大致流程有选择公司类型、对公司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准备材料等。以下是一般的公司注册流程概述:
1、选择公司类型: 在进行公司注册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公司的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在正式注册之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确保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规定且尚未被他人注册。
3、准备材料: 根据公司类型,准备好相关的注册文件和材料,通常包括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资本证明、
公司经营范围说明等。
4、法人代表委托书: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注册手续,需要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
5、注册资金缴纳: 将公司注册资本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取得资金证明。
6、递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注册文件和材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审核和核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法律要求,会核发《营业执照》。
8、刻章: 取得《营业执照》后,公司需要在公安局刻制公司印章。
9、办理税务登记: 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获取税务登记证。
10、开立银行账户: 根据需要,开立公司银行账户,完成相关银行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2024-01-29 18:37:4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的上诉条件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不能上诉的。但是有充足的证据等,可以提请再审。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在于: 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申请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认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鉴定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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