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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再婚怎么办结婚证,是怎么回事的呢

赵* 浙江-上虞 结婚咨询 2018.01.07 06:09:35 1118人阅读

姥爷准备再次结婚,和邻居的老奶奶,请问一下丧偶再婚怎么办结婚证的,是怎么回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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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018-01-07 06:19: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应树立物权观念,防止财产被侵犯。《物权法》
第二条、
第四明确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还特别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财物。
2、老人再婚前,确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通常的做法是:
(1)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
(2)老人原来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产。
(3)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财产权的明确,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依法处理。比如,属于老人的财产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牵制,再婚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说,即使再婚后又离异,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财产,而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会被对方侵占。
二、是否需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老年人再婚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可靠的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具有较好的法律保障作用。《婚姻法》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在与有关的当事人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可以选择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免以后发生争议。如果是老人丧偶再婚的话,由于会涉及到婚前财产与遗产的问题,要想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也为了能够维护自身利益,建议此时最好能够在再婚之前签订相应的协议,而这也就是老人丧偶再婚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您好,针对您的丧偶后再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①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对于丧偶一方,需要拿出丧偶的死亡证明。
②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③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④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⑤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继续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管理集体土地经营权的);  
2、当事人离婚后,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可以继承享受当地的相关待遇。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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