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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行政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

易* 辽宁-大连 刑事赔偿咨询 2017.12.26 09:05:48 2433人阅读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范围,是最终确定国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量的指标所应遵守的准则,请问如何确定行政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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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何确定赔偿的标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世界各国大抵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总体来看,各国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原则,即惩罚性原则、补充性原则、抚慰性原则。

2017-12-26 09:19:48 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只有基于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才是合确的。而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通过最终生效的判决来予以确认。所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生效判决的支持,应当作为衡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认定条件之一。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

1、对实际损失难以查明,但有证据证明该损失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2、将实际查明数额与酌定数额相结合计算实际损失。
当事人提供了据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所需的销售数量等数据,其他所需数据尚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许可费、行业一般利润率、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从而计算实际损失赔偿数额。

定金合同订立后,实践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况较少,少交的情况却时常出现。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时生效,所以,对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强制履行。当事人接受了不足额的定金,实际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额即为定金范围,对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无权再要求对方补交。因此,不论是多交还是少交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就视为定金的数额发生了变化。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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