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适用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撤销行政许可的适用情形包括哪些
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
适用情形包括:
(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另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1.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条例》所规定的调解并不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复议机关的调解才能进行。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另一种是复议机关依职权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这里的自愿不仅是指双方自愿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而且包括自愿履行调解结果。此外调解还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
2.调解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调解书。
首先,内容须完整。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
其次,形式要规范。调解书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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