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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界定条件是什么?

张* 西藏-那曲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11 16:19:26 23人阅读

您好!我最近想出国去玩。所以很想了解一下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界定条件是什么?有谁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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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界定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7-12-11 16:2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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