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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延长工作时间是什么,相关的规定是什么

张** 浙江-湖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1.22 10:46:40 4075人阅读

听说现在的工作时间延长了,不知道规定是什么的,请问一下政府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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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017-11-22 10:54:40 回复

你好,请问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吗?具体是什么工作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劳动者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是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主要区别:非农户口不再享有土地分配权和使用权。所以分地的时候非农业户口是分不到地的。  起源:从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  农业户口:原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  非农业户口:原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  农业户口优势  

一,农业户口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宅基地和土地,若赶上拆迁的话,会有高额补偿款。  

二,有些地方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保费政府出1/3,村里出1/3,自己出1/3。因此,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最低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三,有些地方医疗保险村里全包,不用出一分钱。如果生病住院,无论大人还是孩子,每年可报销一定的住院费。  第
四,有些地方垃圾费、治安费等费用也不用自己出,全由村里出,在这一点上,比非农业户口有优势。  

五,有些地方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六,有些地方规定农村户口如果
第一胎是女孩,可生
第二胎,不罚款。  

七,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非农业户口优势  一、招工、失业待遇好。  
1、招工: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可是企业在招工时原则上只考虑非农业户口,即使没有户口限制,也在主观上优先考虑非农业户口。  
2、失业保险:非农业职工失业后,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最长不超过2年;而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一次性支付本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  此外,非农业职工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可以享受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多项优惠政策。比如:非农业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后,如个人选择自谋职业的,持相关证明资料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免收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手续费用等相关优惠政策。  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群体,选择自谋职业后,还可以享受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补贴。  相对于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农业户口职工失业后,这些相关优惠政策都不能享受。

对于在政府部门工作多少年才能是长期合同工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没有规定工作多少年不可以辞退。
无论工作多少年,只要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支付补偿或赔偿。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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