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音是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1、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 无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二、视听资料,既能使文字记载的文献再现,又能脱离文字形式而直接记录各种声音与图像;既能反映静态的书面文献,又有充分发挥其动态的特殊效果,具有以声传情、形像逼真、声像并茂的特色;尤其是可以运用放大或缩小、加速或减慢、剪辑合成等手法,其作用为一般传统印刷型出版物所无法比拟。视听资料,还便于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及时地迅速传播,不属于言辞证据。
三、录音文件做为视听资料的一种,是利用录音数据来证明事实的一种证据,录音文件以其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胰激动态直观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最有效的证明。关于录音属于言词证据吗的问题,根据录音文件的特性,它既不属于言词证据,也不属于实物证据,它只是证据种类中的其中一种独立的证据。
对于录音可以做证人证言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证人证言已经做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即已经当庭出示并经过质证,则不能撤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只是协商好愿意作证,但并未提交法庭,则可以撤回。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如果证人在法庭上撒谎或者隐匿重要证据,情节较轻就会被罚款甚至拘留,如果情节的严重对案件以及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那就可能构成伪证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你好,法院一般不会采信。当然,如果双方都不提异议,法院也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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