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形式要件瑕疵的遗嘱应该如何认定其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认可的遗嘱形式共有5种,即《继承法》第37条所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除了上述五种形式以外的遗嘱,法律是不予认可的。但是,由于有些当事人对遗嘱重视不够、对遗嘱的法律认知不足,经常出现存在形式要件瑕疵或欠缺的遗嘱。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坚持遗嘱形式要件的完备性,形式要件存在瑕疵或欠缺,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应当为无效遗嘱;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为遗嘱的目的,即遗嘱人真实意思服务的。
遗嘱形式上有欠缺或瑕疵,但如果能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合法,没有其他无效情形的,不能因为形式要件的不完备认定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形式欠缺,不宜认定为有效。
若遗嘱形式有所欠缺,但是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确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
《民法典》对于代书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一是需有两名或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可由其中一人代书,且不能为继承人、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赠人存在有利害关系;二是见证人、遗嘱人、代书人都需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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