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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技术性证据审查规则有哪些

高** 新疆-博尔塔拉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1.12 09:48:18 373人阅读

你好,本人想了解一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请问,目前为止,我国刑事诉讼技术性证据审查规则有哪些,请详细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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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以上就是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回答

2017-11-12 09:49:18 回复

相关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法律要求。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主要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其
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其
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方面的事实。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实质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于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其
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性关联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其
四,相关性的根本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相关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法律要求。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主要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其
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其
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方面的事实。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实质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于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其
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性关联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其
四,相关性的根本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相关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法律要求。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主要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其
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其
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方面的事实。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实质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于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其
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性关联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其
四,相关性的根本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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