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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的步骤是怎样的?

李** 辽宁-铁岭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1.12 09:28:22 1089人阅读

朋友刚毕业到老家司法局实习,最近遇到一件刑事案件,带他的老师傅告诉他要进行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可是他不知道的,请问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的步骤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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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判断,也称单证逐项判断。是指对案件的所有证据逐一进行单独的审查,从每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和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初步判断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比对审查。是指将案件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 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从中发现并寻找共同之处或差异,据此判断证据材料是否确实的活动;综合审查。是指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它们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存在,各个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2017-11-12 09:4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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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这跟人的认识规则是一样的,也应当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逐步深入的过程。从司法实践和理论来讲,刑事诉讼证据的判断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单独判断,也称单证逐项判断。是指对案件的所有证据逐一进行单独的审查,从每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和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初步判断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对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及时进行筛除,并将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的证据进行汇总,为证据链条的形成奠定基础。按照要求来讲,这一步骤是粗线条的,通过辨认、鉴定、试验和质证等方式即可完成,但这又是一个必经程序,是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的关键。
  
2、比对审查。是指将案件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 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从中发现并寻找共同之处或差异,据此判断证据材料是否确实的活动。“一般情况下,经过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者都有问题”。通过单独审查判断,我们可以初步地排除那些虚假的证据。但要真正确定已有的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仅靠审查每一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和内容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将每一个证据材料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加以对照、印证,从各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上进行审查,判断它们之间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没有矛盾。通过这一过程,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就会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在比对审查判断中,
首先要保证用来对比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用来证明一个案件中的同一个事实的,
其次要注重联系比较的方法。最常见的比对审查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多次陈述进行比对,或者将受害人的指控、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目击证人的证言进行比对。
  
3、综合审查。是指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它们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存在,各个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是一个整体性的评价过程,可以从案件的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对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行进行审查判断,主要采取印证的方法,即利用逻辑推理的手段,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所证明的若干案件事实结合在一起进行评判。在逻辑印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运用归纳、演绎、分析、反证、排除等方法,最终使现有的证据推断出唯一的结论。

2017-11-12 09:30:2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证据调查的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一):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二)受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立案时需要提交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民诉证据的形式有: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法条: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审查步骤方法:
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应与人民审判管辖相适应。
2、审阅案卷材料。
3、讯问犯罪嫌疑人。
4、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补充侦查。
6、作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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