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属于非法集资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虽然这两者具有一定的相同点,但前者是通过产品销售直接进行非法牟利,后者是通过投资理财骗取受害人资金,传销具体有组织性、欺骗性、受害人范围集中、商品道具化、虚假利润等特点。
以标会形式非法集资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典型的“熟人作案”。“标会”的会员一般情况下都是相互熟悉的亲戚、朋友、同学、同事、同乡等。由于熟识而相互信任,违法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轻易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2、“标会”利率普遍较高。“标会”虽然属于民间互助信用融资行为,然而其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利率却是不争的事实。“标会”也正是居于这个特点吸引了很多人参加。
3、“标会”倒闭风险很大。通常情况下,“标会”的高利息致使组织者难以支撑,最终只能采取“以会养会”的形式来运作,时间越久风险越大,直至资金链断裂。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就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在大的方面,非法集资由两个要件构成:一是法律要件(形式要件),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为违反融资方面的国家规定;二是事实要件(实质要件),即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重点在于融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实践当中的非法集资形形,往往以民间借贷、投资理财、生产经营、商品交易、金融创新等为幌子来实施。为便于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概念进行了具体细化,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分别是: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四个特征可以简单概括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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