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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辩护的问题, 对该罪“严重后果”的理解,理论界有大相径庭的看法。有人认为包括被施暴者的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而有人则认为由于“暴力”不包括杀害、重伤害,所以本罪中的“严重后果”不包括被施暴者的重伤、死亡,而是指航空器坠毁、人员重大伤亡等情况[25]。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严重后果”包括暴力致人重伤(不含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造成航空器严重损毁、坠落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如航空器紧急迫降或被迫改变降落地点、延长出发、降落时间、返回机场重新起飞等。[26]也有学者采取列举的方式指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1)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
(2)致使航空器紧急迫降的;
(3)致使航空器被迫改变降落地点的;
(4)致使航空器被迫延长飞行时间,不能按时降落的;
(5)致使航空器返回起飞机场、重新起飞的;
(6)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航空器严重毁损、坠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17-11-04 09:40: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