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司以工作为由收费的都不要相信。 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汇钱的都不要理会。 现实生活中骗子比被骗的人还多,网上更是如此。 所有莫名其妙说对你怎么怎么有益的事儿,类似于天上掉馅饼的事情都是假的。 只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就不会上当。互联网金融犯罪手法大致就是利用了人类贪财的心理
1.识别假冒网站。持卡人需要确认支付页面网站域名的真伪。因此,持卡人不妨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或支付平台作为常用的支付服务商,熟悉其域名,并在支付操作时细心即可。
2.虚假短信(邮件)相对假冒网站而言更易于识别。持卡人在收到任何与银行卡、支付有关的短信后,应确认短信发送者的真实身份或短信内容。
互联网金融诈骗普遍具有的特点是其引诱大众上当的重要原因:利用金融类钓鱼网站进行宣传、披上各种合法外衣进行迷惑、以收益高,收益快为诱饵。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了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第18条对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做了明确规定。结合 《意见》 规定及实践情况,惩治与防范互联网金融诈骗,需要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首先,要加大查处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互联网金融诈骗属于贪利性犯罪,与传统犯罪主要存在犯罪手段的差别。在“互联网+”的时代,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与传统金融诈骗犯罪在侵害财产法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上没有实质区别,不能因为犯罪手段、犯罪场所的不同而低估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此,要完善案件线索发现、受理机制和快速查处机制,着力提升侦查和司法认定水平以及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能力,特别是收集、固定、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能力。最高司法机关需要加强调研,制定关于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为依法惩治互联网犯罪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加大查处和依法严惩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犯罪黑数,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有效震慑不法分子,防范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
其次,加大典型性案件的警示教育力度,挤压犯罪空间。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属于新类型犯罪,要通过典型性案例,如网络非法集资、钓鱼网站诈骗、“伪 p2p”、网络理财诈骗等,提示常见违法犯罪手段,教育群众尤其是网络投资者如何识别互联网金融诈骗行为,以及认定合规互联网金融的方式方法,如审查网站的注册备案情况是否属实可信、互联网理财平台是否在工商局进行注册、投资项目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发行等。此外,还要警示投资者理性对待高额回报承诺的网络理财宣传,提示投资者受骗后及时报案,保全相关证据,如页面拍照、电脑截图等。只有通过提高防范意识,才能有效挤压违法犯罪空间。第三,强化风险控制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性。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可以通过360安全中心等技术截获金融投资类钓鱼网站; 引入第三方服务商的数据和技术,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控制和反欺诈能力; 做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系统升级,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完善系统漏洞; 完善征信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方便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身份的甄别和资信的审查; 建立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的预警系统,等等,最大程度地防范各类诈骗行为。当然,也需要平台自身的努力以及平台间的联防联控,需要用户对电脑定期杀毒、安装程序补丁、升级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 手机用户不能随便点击链接网站,以防受骗、泄露个人信息。第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严格规范的工商注册登记,督促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和机构遵循金融法律法规,严格自律,严守金融部门制定的“金融红线”即不能非法集资,要严防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从事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电信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要形成合力,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信息、诈骗信息,依法取缔诈骗网站,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最后,加大区域、国际司法合作力度。鉴于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涉及地域广、突破时空、超越国境等特点,需要加强区域间、国际间的合作,特别是司法合作。如加强与世界刑警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作,签订有关条约,进行交流研讨等,共同打击跨区域、跨国境的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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