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符合下列要件认定构成此罪:
1.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
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投递邮件。
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客体是邮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主体是邮电工作人员。即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发员、搬运员等;根据邮政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非邮电工作人员或虽在邮电部门工作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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