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关拘传是否属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事,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向着法制化的目标迈进了一步,然而,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基本呈现出作为拘留和逮捕的必然后果的羁押率高,而非羁押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率低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强制措施制度方面,目前这一制度的适用现状出现了一些落伍的问题,把现有的强制措施与国外先进经验进行比较,并认真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而寻找出一种既符合诉讼原理,又便于实际操作的行之有效的修改方案,是每一个关心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者的应有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
一,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
第
二,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
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拘传的程序要求:必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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