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达到注销条件的,劳动仲裁立案期间公司可以注销
劳动者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结果,然后变迁诉讼对象向法院起诉,向相关组织或个人追讨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则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清算组可“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也就是说,如果劳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那么劳动者在选择相对一方主体的时候应当直接将清算组列为被申请人。
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等了4个月盼来仲裁开庭。然而在庭上,劳动者意外得知被申请企业已于20天前注销了,自己面临着即便赢得仲裁,也未必可获得所主张权益的局面。律师提醒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前密切关注企业变更或注销等行为,以防范风险。 为了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劳动者要密切关注企业的变更、注销等行为,实在是勉为其难,劳动者也当得太累了。其实,防止企业“玩猫腻”,更多的是职能部门的责任。比如,劳动仲裁机构在受理相关仲裁后可以将此信息通报工商、税务等部门,防止工商等部门在办理注销过程中受到企业的蒙骗。 其实,即使是企业注销也绝不是逃避责任的“法宝”。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企业在向工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时,除了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外,还要求有企业股东大会决议等实质性要求,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有清算报告,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作出处理。没有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虚假,就无法办理该企业的工商注销手续,已经办理的手续也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在仲裁过程中企业办理了注销手续,但没有将拖欠的工资款列入企业债务进行清算,劳动者有权要求工商机关撤销企业注销登记。即使是工商办理的注销登记不宜撤销,并不是说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伸张,劳动者还可以等仲裁终结后向法院起诉,此时企业的法律人格虽然不存在了,企业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并没有免除,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的投资者在投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企业注销不是逃避责任的“法宝”,无良企业无法通过注销来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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