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承担的职能包括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您好,关于如何履行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一)总结审判经验。
(二)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 本院审理的
第一审、
第二审案件; 高级人民和解放军军事报请核准的类推案件; 高级人民和解放军军事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其他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
(三)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
(四)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五)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六)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是代行审判员职务。
(七)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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