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标准工伤职工因为工伤原因调整工作岗位的,按新岗位工资标准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二、工伤补偿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伤残,享有的补偿主要是: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指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现工伤职工依然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只能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单位没有朝那边的,要求单位支付。如果是由单位支付的,单位应当在鉴定结论作出支付。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单位不支付,职工需要证明单位决定不支付的时间没有超过一年,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原告败诉,主要有下列原因:
一、不是适格的原告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诉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如分公司没有财产,不是法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总公司名义,却以自己名义,当然驳回其。
二、告错对象 有的案件,涉及了众多对象,各对象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有的可能只作第三人处理,有的可能与案件并无实际利害关系。原告没有搞清法律关系,随意,极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如对职务行为不公司、企业,而个人当然会败诉。
三、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不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权,却又不依法主张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没有中断现象出现,而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现象,或者虽然主张了权利,却没有固定协商过程中的证据,诉诸后,被告矢口否认曾经协商过,结果因原告举证不能,当然败诉。
四、管辖错误 明明约定了仲裁,原告却提讼。有的案件明明是刑事案件,原告却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明明是民事诉讼,却要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被裁定驳回。
五、举证不能 有些案件,由于原告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合法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不被采信,结果败诉。
六、索赔过高 一些侵权案件,原告索赔金额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结果因无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因举证不能败诉,还损失大量诉讼费。
七、合同无效 有些案件,原被告所签合同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因其他情形属无效协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被驳回。
八、管理混乱 有的案件,由于原告方管理混乱,被告方所欠款项已被原告方业务员提走,而原告事先毫无察觉,因业务员是原告方代理人,被告完全有理由要求驳回原告。(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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