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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期限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呢?

梁* 新疆-巴音郭楞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9.14 10:12:56 13人阅读

最近在处理股权的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股权质押期限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什么呢?大家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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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的依据是物权法定原则。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解释》走了极端。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这就是股权质押期限规定的一部分内容了。

2017-09-14 10:1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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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权质押期限规定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武汉律师巴中律师兰州律师南阳律师西宁律师乐山律师潍坊律师铜陵律师九江律师咸宁律师大多股东都中意于股权质押,因为通过这个手段可以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得贷款,并维持公司日常的经营,同时也不会丢失自己的股权。然而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最重要也是最严酷的一个规定就是合同中的期限规定。现在就由的小编来为您了解一下股权质押期限规定以及期限的各种行为。
一、股权质押期限规定《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的依据是物权法定原则。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解释》走了极端。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二、质押期限内自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质权人有权行使合同项下的质押权。
三、加速到期
1、一旦借款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视同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其所余的全部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行使质权,具体按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处置。
2、发生以下情况的,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标的: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质押标的有不利影响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标的: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依法宣告解散、破产。
四、超出期限倘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其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且出质人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借款本息的,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标的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机构将质押标的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机构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标的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五、合同的终止
1、在借款人如约进行还款和支付利息完毕时;
2、当出质人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时;
3、当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它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花费时。通过对上文的阅读,股权质押的期限也是十分重要的,若不能严格的遵守这个股权质押期限制定,最后可能只是得到了一时的利益,为此却付出了更大的代价。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股权质押也是有利有弊的。为了防止股东们步入失去股权的禁地,应当寻找专业人士来为自己的合同,为自己的股权质押期限出谋划策。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银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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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押期限规定《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的依据是物权法定原则。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解释》走了极端。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二、质押期限内自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质权人有权行使合同项下的质押权。
三、加速到期
1、一旦借款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视同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其所余的全部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行使质权,具体按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处置。
2、发生以下情况的,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标的: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质押标的有不利影响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标的: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依法宣告解散、破产。
四、超出期限倘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其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且出质人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借款本息的,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标的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机构将质押标的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机构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标的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五、合同的终止
1、在借款人如约进行还款和支付利息完毕时;
2、当出质人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时;
3、当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它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花费时。通过对上文的阅读,股权质押的期限也是十分重要的,若不能严格的遵守这个股权质押期限制定,最后可能只是得到了一时的利益,为此却付出了更大的代价。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股权质押也是有利有弊的。为了防止股东们步入失去股权的禁地,应当寻找专业人士来为自己的合同,为自己的股权质押期限出谋划策。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银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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