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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 股东风险

梁** 福建-厦门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2.07.09 09:13:14 433人阅读

抽逃出资 股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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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 股东风险
股东出资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经程序。股东出资的结果,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它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实践中,股东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会在公司成立时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而公司对外的民事活动引起的纠纷和诉讼,一般不会涉及到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审查,大多数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时,才得以发现所谓“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的真实面目。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定这类违法行为,是追究作出这类违法行为的股东的法律责任,确保交易安全,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
在执行实务中,如何查找和审查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以货币出资的,审查公司设立时和设立后投入注册资金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出入明细单,如该出资转入到了以自己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上,或他人账户上,又没有注明转款用途或没有相关依据说明转款用途的,可认定是抽逃出资。
2.以实物出资的,如果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则审查公司是否真正拥有该设备,该设备有没有处于公司的住所地或营业场所,是不是在公司的监管下。否则,即可视为抽逃了该实物投资;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部门登记才发生转移效力的,如建筑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到登记管理部门查证,如将该实物又重新登记到自己或他人的名下,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3.对于公司将所出资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另行登记成立另外一家新公司的行为,属实践中的转移财产“脱壳经营”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公司失去了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使公司处于“悬空”经营的状态,违背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公司资本不变的法律原则,可认定该行为属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

2022-07-09 09:14:14 回复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但是,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首先,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
其次,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
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

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

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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