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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是一般是怎么分的

张* 陕西-商洛 财产分割咨询 2022.07.03 00:43:36 470人阅读

离婚财产是一般是怎么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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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可以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进行分配,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认定为个人财产的部分则不用分割,谁的财产就归谁。

2022-07-03 00:45:36 回复

对于离婚一般财产怎么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同一两次财产保全怎样判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对同一财产采取一次保全的措施,如果是同一两次对不同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查封的优先权如何理解 如何解决这种重复冻结问题,涉及冻结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等)产生的效力问题。冻结措施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程序法上的效力,即先冻结的处理权限问题;二是实体法上的权力,即先采取冻结措施的案件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从我国法律关于禁止重复冻结的明确规定看,先行冻结在程序上有优先处理冻结或查封财产的权利。但实体上当事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查封后是不是必须将此财产最终执行给债权人,则因为该条及其他条文并未进一步明确规定,就存在不同看法。从民事诉讼法第94条关于禁止重复查封的规定本身,并无法得出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的结论。第94条可以作两种不同的理解: 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解为查封有优先权,理由是:一个的查封行为是为了本审理的具体案件实施的,不是为其他案件。禁止重复查封,实际上就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执行。财产保全是为了随后审理或者仲裁的案件当事人所作的,在保全后当事人就取得了将来胜诉后就保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最后由哪个执行,都可以执行为他所保全的财产。此外,保全查封的效力应当是在执行开始时,自动转化为终局执行的查封性质,不需要单独再作一次执行查封。当然如果做了,也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谓的财产保全效力“维持到执行时止”,应当理解为作为保全性质的查封效力维持到此时为止,但作为转化后的终局执行查封的效力立即就开始了。 查封优先权并不是绝对的、彻底的,在正常情况下(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有优先权,在参与分配和破产的情况下则就失去了这种权利。这是一种有限的优先权或有条件的优先权。1993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虽对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扣留、查封或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如果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被中止执行的财产应当作为破产财产。这就说明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统一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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