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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职业病享有工伤保险吗?怎样才可以?

文** 甘肃-兰州 社保纠纷咨询 2017.08.10 15:40:45 19人阅读

你好,每个职业有各自的特征,有些会患上职业病,问下查出职业病享有工伤保险吗?怎样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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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患病时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因为你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故你的医疗费应由你的工作单位承担。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你应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由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并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为你报销相关医疗费,并支付你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申请享受职工大病保险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一)特药申请。参保人根据自身病情,通过责任医师,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职工大病保险特药申请。
(二)评估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一病种一药一评估,审核通过的参保人,携带《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卡复印件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审核日期即为备案及大病保险待遇的起始日期,待遇享受时间为一年。
(三)开具处方。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按月拿药,每次拿药应联系责任医师开具处方。以上就是对职工大病保险新政相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人。

凡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1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并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2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需进一步检查,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3患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由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移交新单位。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4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负责。员工离职后发现患职业病跟工伤是一样处理的,要到当地的劳动局找一个专门管工伤的鉴定的摊位。定要做离岗健康检查。以后发现有职业病,需要诊断,比较麻烦,需要以下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这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劳动部门应当受理并审查认定。而条例第十八条属于对提交材料种类的程序性规定,只要你提交了职业病形成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即可,不应对其片面理解,更不能成为依法认定你工伤的障碍。  本来你可以找你们单位先解决看的,但是如果你们单位的人不好说话的话,可以直接找劳动局,劳动局不予受理,你更可以找当地最具影响力的新闻媒体来曝光此事,我认为职业病是非常大的一件事,我们打工的辛辛苦苦,钞票没有挣到,还要自己掏钱看病,曝光也是值得的,不然你损失太大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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