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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的孩子,和伙偷电缆线是怎么处理?

ask****746 宁夏-银川 子女抚养咨询 2022.01.19 12:31:47 314人阅读

你好,19岁的孩子,和伙偷电缆线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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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需要查看案卷材料并会见当事人并与办案机构沟通后方可给出法律意见

2022-01-21 18:0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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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大致金额是多少?您需要说明案件详情。

2022-01-19 14:5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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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十九了,已经不是孩子了,偷东西涉嫌盗窃罪,要判刑的。

2022-01-19 13:20:3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两高在2021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本案涉案金额正好是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限,如果数额不能减少一点,则应当以“数额特别巨大”来量刑了。   二、对盗窃罪的量刑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三、对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   (一)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即所有共犯对犯罪总额负责,大家的盗窃数额都是50万元。   (二)量刑原则: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具体量刑  适当的刑罚,体现量刑轻重的相对合理性和协调性。一般情况下,未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要轻于直接实施犯罪实行的。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在适用同一量刑情节时,应注意因基准刑长短不同而造成同一情节所对应的实际量刑幅度的差异,并通过合理选择量刑调节幅度,保持量刑相对均衡。  1、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作用最大主犯的基准刑为参照,以10%为幅度,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酌情处罚,但一般不得低于作用最大主犯基准刑的80%;   2、未区分主从犯,但作用较小的被告人,可以作用最大的被告人的基准刑为参照,以10%为幅度,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酌情从轻处罚,但一般不得低于作用最大的被告人的基准刑的70%;   3、对于从犯,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作用相对较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40%;   4、对于同一案件中有多个从犯,根据案件情况确需进行量刑平衡的,可依照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大小,以10%为幅度,酌情确定不同的基准刑减少等次。   5、教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一40%;教唆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30%;本细则另有规定除外。   6、对于胁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一70%;作用较小或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结论:本案数额在50万元,法定刑应当是10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本案是盗窃罪,一般会判处罚金刑,数额在1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侦查阶段:   1、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就要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阶段: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三、诉讼阶段: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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