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前,债权人可以通过与继承人协商,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等合法的方式来索要债务。继承人需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尚不能排除遗产已被分割完毕,其后又出现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究其原因,可能由下述情形之一所引起:
1、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不知被继承人已经死亡;
2、共同继承人不知被继承人还有债权人;
3、遗产的债权人曾表示放弃债权,但在分割遗产后又反悔,继承人提供不出该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证据;
4、分割遗产时,遗产债务还未到清偿期限;
5、遗产为不宜长期保留的财物,如易失效的权益或鲜、活、食品等;
6、共同继承人执意将遗产分割完毕,而未顾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等,
当然上述情形还不能穷尽遗产分割先于债务清偿的原因,但如果遗产分割已成为既成现实,就应当认真考虑如何清偿遗产债务,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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