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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遗嘱继承经典案例,可否发我一份?

廖** 浙江-丽水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7.28 09:09:32 87人阅读

最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师傅接了一个遗嘱继承的案子,谁有遗嘱继承经典案例,发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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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过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 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嘱。
  问:
(1)两个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以立为准的遗嘱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则发生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
  个人分析:
  
(1)本案有两份遗嘱,一份口头,一份书面,但是只有书面遗嘱是有效的。
  郭某在弥留之际的口头遗嘱,须符合法定条件之一即为: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以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都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只有护士小王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但这是不够的,不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法律规定,所以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只能以书面遗嘱为准。
  
(2)该遗嘱部分有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虽然没有致郭乙死亡,但他为了争夺遗产,有杀害郭乙的主观故意,而且付诸行动,郭甲会被剥夺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所以由
(1)可知本案中只有书面遗嘱是有效的,但是继承人郭甲依法被剥夺了继承权,则郭某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顺序来分配安排。
  专家意见:
  
(1)书面遗嘱有效,而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口头遗嘱不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依据《继承法》,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只有一人即护士小王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其他人则不能作为见证人。
  
(2)由于书面遗嘱没有给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郭丙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该书面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

2017-07-28 09:2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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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邓某与陈某都是再婚夫妻,陈某再婚前有两个儿子李某、李某某,而邓某再婚前也有一子邓某某,王某某系邓某某之妻。邓某与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两处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均为邓某。2006年、2008年陈某和邓某相继去世。邓某的儿子邓某某和媳妇王某某一直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赡养老人,两位老人去世后,他二人就居住在老人留下的房屋里。2009年,陈某的两个儿子李某和李某某诉至法院,提出要对母亲与继父的遗产即两处房产进行析产分割。
  在法庭上,邓某某拿出了父亲与继母的遗嘱,内容是因邓某某与妻子王某某一直对两位老人尽赡养义务,跟老人关系十分融洽,所以两位老人便将其中一处房产无偿赠与邓某某夫妻,遗嘱的订立时间为2004年,并进行了公证。但因种种客观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李某和李某某则辩称,母亲与继父虽然与邓某某夫妻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房屋产权仍登记在邓某名下,说明邓某夫妇并未将房屋实际交付给邓某某夫妇,故该赠与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这套房屋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双方就这套房屋的权属问题及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判决】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邓某与陈某系再婚夫妻,邓某某、李某、李某某与邓某夫妻都存在扶养关系,都属于法定继承人。关于房屋赠与问题,根据邓某、陈某与邓某某、王某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及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可以反映两位老人明确表示将该处房屋产权赠与给邓某某夫妻,系赠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虽然赠与合同签订后,相关房屋权属证书未对记载的权利人进行变更,但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法院判决:
一、赠与合同有效,该处房屋产权归邓某某夫妻所有;
二、其他遗产由邓某某、李某、李某某共同继承,因邓某某夫妻在两位老人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而李某、李某某未尽赡养义务,故而在邓某某的继承份额要高于其他两人。
  【律师点评】
  遗产继承案件中,继承人要注意收集及列举相关的证据,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证据主要有: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为了保证所立遗嘱的有效性,最好能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指经过公证机关依法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它是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直接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表示的意思的真实性,其他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当然,公证遗嘱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以上是遗嘱继承经典案例。

2017-07-28 09:1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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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继承公正则是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的证明继承权及继承行为合法、真实的活动。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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