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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

周** 新疆-阿克苏 刑事辩护咨询 2021.05.28 08:46:44 443人阅读

免予刑事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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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刑事处罚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理方式。免于刑事处罚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没有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的犯罪行为,如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被胁迫参与犯罪,正当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中止行为等,都可以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必须依刑法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确定。免于刑事处罚,是刑法认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这里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序,只是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不能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是受刑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不大,但其行为已超越违法的程序,构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规定,这种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021-05-28 08:47:44 回复

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概念,刑事责任包含犯罪和刑罚两个问题,而刑事处罚主要指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只是免除对被告人刑罚而没有免除对被告人的犯罪认定。所以,从这个角度说仅免于刑事处罚仍是在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必须确认被告人构成犯罪,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免予刑事处罚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和作用,但却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
不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二、决定不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决定。这是法规对法定不所作的规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了酌定不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的决定。这表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和存疑不的案件,由审查部门将案件审查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酌定不的案件,由审查部门将案件审查意见书报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决定后,应当制定不决定书,不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的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有关告知事项;在不决定书的结尾部分,应当写明承办检察员的职称、姓名和制定该决定书的年月日,不决定书应当加盖检察院的公章。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罚没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后,审查部门应当将不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不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并将公开宣布不决定的活动记入笔录。不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人及被不人的所在单位。若被不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立即宣布释放。
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不服,可以自收到不决定书之后7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被不的人,如果对不不服,可以自收到不决定书之后7日之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复议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的不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对于被害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由作出的不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部门受理,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之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被不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作出的不不服,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提起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被不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决定的,报请检察长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决定而提起公诉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被不人,撤销不决定或者变更不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部门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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