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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特征是什么?怎么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

李* 宁夏-石嘴山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06.14 15:13:13 86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开车不小心撞了人,当时紧张看那个人站起来了想着没事开车走了,后来被抓了,说是交通肇事逃逸,请问一下交通肇事逃逸罪特征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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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一直尚未统一,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①
应当讲,这三种表述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概括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含义。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这种逃跑行为如何认定?显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但是笔者认为逃逸者既然选择逃逸即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是一种犯罪行为,就必须按照罪刑罚一致的原则,对于把握尺度上必须严格。所以《解释》第3 条规定是较为合理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2017-06-14 15:2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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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你问的交通肇事逃逸罪特征请参考!

2017-06-14 15:17:13 回复

1、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未进行抢救或未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2、交通肇事逃逸罪特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如果受害人为轻伤,构不成交通事故逃逸罪。
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事发后二小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即使受害人为重伤或者死亡,也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罪。
负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不是必须条件。
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受害人重伤,没有上述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轻伤不构成。

您好,针对您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什么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一、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并不是一个的罪名,而是包含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中的,然而《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二条又分别规定了重大航空事故罪和铁路安全运营罪,却未把承担更为重要运输任务的水上交通肇事问题作为一个的罪名予以单列。但由于水上航运的特殊性,使得几乎每一起水上交通肇事犯罪都有可能发生逃逸事故。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船舶从建造、船员的选任、运输等各个环节都不符合相关规定,以致发生事故后,各个方面都选择了逃逸并订立攻守同盟,以逃避法律制裁;
二是肇事逃逸者存在畏罪及侥幸心理,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在茫茫水域上要找到相关证据是不可能的,而一旦交由相关部门处理,费时又费力,肇事者的这种赌徒心态是造成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因素;
三是各主管机关协调配合及打击力度不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犯罪后,公安、船检、海事、检察院、等主管机关协作、沟通渠道不畅通,没有一个互相沟通的信息网络平台,不能真正形成打击水上交通肇事犯罪的合力;
四是现行法律并未单独设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罪名,处理时只是按交通肇事的不同情节予以量刑,处理力度不够,不足以使其主动投案。
笔者认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其独特的特征:
从主体上看,水上交通肇事的主体主要是从事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既可以是直接从事船舶驾驶的船员,包括船长、舵手、大副、轮机和水手等,还可以是非直接从事船舶驾驶的人员,如船舶的所有人或出租人、承租人。如果船舶不适航,船舶的所有人或租赁双方人员要求航行,并在船舶发生交通肇事以后指使船舶逃离现场,他们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主体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不仅仅是船舶的驾驶和操作人员。
从事故发生后的情形来看,几乎每一起水上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船舶都选择了逃逸,这成了一直以来困扰海事公安机关执法的重大难题,造成这种情形除本文上述的几种原因外,没有将交通肇事逃逸单独列为一个罪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从危害后果来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往往大大高于道路交通肇事的损失程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因为现在的船舶运输普遍吨位大、货物价值高,而且水上交通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的各种费用很多,其损失的具体计算可参照《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规定,这与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的处理有较大不同。
从管辖上来看,公安侦查机关在管辖上居于被动的地位。水上交通事故的主管机构是海事部门,事故责任主要由海事部门进行认定,公安机关并没有管辖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只有当海事部门调查取证后认为构成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时,公安机关才能依法立案侦查。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时海事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并不很恰当,这又给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增加了难度。
鉴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上述特征,笔者认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指水上交通运输的主体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惩处而逃脱现场的行为。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罪,其主体是从事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船舶驾驶人员、操作人员以及船舶的所有人和租赁双方;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擅自逃离事故现场;其违反的客体是正常的水上交通秩序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客观上造成了生命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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