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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会构成遗弃罪发遗弃罪判决书?

陈* 甘肃-甘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6.02 14:06:10 1469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姐姐在我们小区附近捡到一个婴儿,不知道是谁故意扔掉的,我姐姐就先带回家然后送到福利院去了,后来知道是小区里面的一个住户扔掉的小孩,姐姐和福利院准备起诉那个住户,请问什么情况下会构成遗弃罪发遗弃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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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遗弃婴儿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以不扶养婴儿的目的将婴儿遗弃在闹市或者福利院门口,一般会认定为遗弃罪。

2017-06-02 14:15:1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弃罪是自诉案件吗 遗弃罪大部分是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罪、毁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 故意伤害罪(轻伤),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 4、5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人民应当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情节特别严重,受害人为弱势群体,受到严重伤害的人民检察院对遗弃罪提起公诉。 二、自诉状怎么写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时,人民应当受理。 被告人李_________与自诉人王_________,于____年___月结婚,婚后感情较好。____年___月被告人李______调到______市______学校工作,后来与被告人丁___相识。由于被告人李______存在喜新厌旧思想,便与丁___勾搭成奸,并采用欺骗手段从单位开出证明信于_____年___月与丁______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已构成重婚罪,请求人民依法追究被告人李______与丁______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______县人民 具状人:王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首部应写明自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案由和诉讼请求部分,应写明所控告的罪名和诉讼请求,即写明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并要求人民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应同时写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结尾部分,要写明诉状呈送的人民名称并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日期。附注项目主要是各类证据材料及清单。

您好,对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那么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情况下,他们有抚养的义务。但如果姐姐没有了“抚养能力” (如辞职无收入来源)那么也就必须变更监护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监护人遗弃罪。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只要的条件是合法的,私生子就不属于遗弃罪。
一、收养人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四)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人。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他人。依《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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