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3]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3][4]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3][4]
立案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从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李××就吸毒而言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本觉得这个新鲜,跟朋友“玩玩”,全然不知这种行为已经初犯了刑法。在我们的几次会见中,被告人李××得知犯罪后对自己的行为是后悔不已。
(三)就被告人主观恶性而言
本案中,被告人李××只有一次容留情节而且数量极少,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四)就被告人家庭情况而言
被告人李××家住农村,经济条件非常一般,被告人李××又是家里的顶梁柱,家中还有一四岁儿子需要抚养, 希望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使这个家庭不至于破碎。
(五)就被告人犯有前科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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